唐县园林古建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唐县园林古建艺术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推动唐县园林古建行业和艺术文化发展,促进园林古建艺术文化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县性群众行业团体,是由各民间园林古建艺术文化社团、园林古建企业和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园林古建艺术文化社团组织以及热爱园林古建文化艺术的个人组成,是园林古建行业的全县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协会以建设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做好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和古建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运营服务;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园林绿化和古建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唐县国防东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讨我县园林古建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与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
二、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整顿和净化园林古建市场。
三、协调我县园林古建企业在全国各地的业务竞争与合作关系,提倡联合合作,保护我县园林古建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四、组织技术经济信息交流、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增强我县园林古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帮助会员提高标书制作设计水平,帮助会员参与项目竞争,努力提高我县园林古建行业在全国业内的市场份额。
六、发展同行业和外界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园林古建行业的活动和公益事业,实现我县园林古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整合本协会内资源,在技术、法律诉讼、维权等方面,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唐县范围内从事园林古建行业单位、艺术文化团体和园林古建文化艺术爱好者的个人,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经自愿申请并有理事会批准,方可加入本协会。 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包括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
1、 各乡镇园林古建艺术文化团体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区域性单位会员。
2、 具有合法地位的园林古建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专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园林古建工作者和文化艺术爱好者均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和参加协会活动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宣传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不按时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代表由单位会员和有影响力的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的,经民主推选的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有关提案、决议;
(五)推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六)制订或修改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不参与表决。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议题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协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议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